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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研究生团队创办企业专项资助资金实施办法

来源:富阳 时间:2021-03-31 作者:富阳 浏览量:

根据《杭州市富阳区招引高学历人才来富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富政办〔2019〕6号)、《富阳区涉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富政办〔2015〕54号)文件及《中共杭州市富阳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度人才专项工作例会第三次会议纪要》(富委人领办〔2020〕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在我区新创办的以全日制研究生为主要股东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1.企业须由3名及以上研究生为主要股东(合计占股不少于30%)的团队新创办的企业;

2.申报对象须为财政级次在富阳区的独立法人;

3.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研究生组成的创业团队成员担任;

4.创业团队的研究生须为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或经国家教育部留服中心认证的国(境)外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特别优秀的(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适当放宽至55周岁;

5.研究生组成的创业团队成员依法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

三、申报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团队填写申报表并附报相关材料,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报。

2.审核。由区人力社保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研究生团队新创办的企业进行实地查看,并根据企业办公设施、人员配置、运营情况、资金投入等情况提出建议评审企业名单。

3.评审、审议。区委人才办牵头,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邀请评审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评审专家根据创业团队及其投入、创新能力与科技含量、商业模式与市场前景、可行性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现场评分及评审意见。评分为90分(含)以上为重点项目、85分(含)—90分为优秀项目、75分(含)—85分为一般项目,75分以下项目不予资助。根据专家现场评分及评审意见,区委人才办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审议,提出资助建议名单。

4.审定。由区委人才办召集召开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服务人才专项工作例会进行审定,确认资助对象及金额。

5.公示。对拟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在富阳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四、政策兑现

(一)项目资助

对重点项目、优秀项目、一般项目分别按照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标准进行资助,按照“先用后补”原则,按4:4:2的比例分三期资助到位。对一年内满足二期或三期拨付条件的项目,可简化拨付程序,经项目审计,将二期或三期资金给予一并拨付。

1.第一期补助资助40%条件。企业自有资金实际投入,达到或超过第一期资助资金的,可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拨付申请。

2.第二期补助资金40%条件。企业除投入政府资助资金外,其自有资金实际投入达到或超过资助资金80%,可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拨付申请。

3.第三期补助资金20%条件。企业除投入政府资助资金外,其自有资金实际投入达到或超过资助资金总额,且企业正常经营、财务规范,可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拨付申请。

(二)贷款贴息

对入选项目进入产业化、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可享受一次性最高300万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全额利息补贴,其中:一个会计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含)-300万元的给予一年内100万元贷款额度内的贴息;一个会计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一年内200万元贷款额度内的贴息;一个会计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年内300万元贷款额度内的贴息。

(三)兑现流程

1.组织申报。一般每年组织一次,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具体申报以通知为准。

2.中介审计。由区人力社保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供的技术研发费、设备购买费、资(材)料费、市场拓展费、劳务费等用于该项目的费用支出凭证、税务凭证、银行贷款利息凭证及其他所需资料等和企业运营情况进行审计,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3.资金拨付。区人力社保局对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向其他区级职能部门函询纳税、是否违法或重复补助情况,将拟进行政策兑现结果进行公示。区委人才办、区财政局复核区人力社保局提交资料,对满足拨付条件的项目联合下达资金拨付文件。

(四)资助期限

项目资助期限确定为三年(以会议纪要发文之日起计算),逾期不再给予资金资助。如确需延长资助期限,可由项目申请团队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最长可延长二年,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一次。

(五)其他

研究生团队或股东创业同时获得区级其他项目补助的,补助资金将采取“从高、从优、不重复”方式补助。

六、考核监督

1.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考核验收。创业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研发投入、设备采购、市场拓展、劳务成本、品牌宣传等其他合理开支,海内外研究生团队创办企业要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区人力社保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2.企业在项目申报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评审评议中不实阐述的,发现后立即终止评审资格。在实施资助过程中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项目资金挪作它用、提供不实材料的,经查证后停止资助并追缴已发放的资助资金,并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中。

3.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或者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停止享受本实施办法政策。

4.受资助企业在接受项目资助后3年内未实际开展项目运作或经营期限未满10年迁出富阳的,需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的奖励须全额退还区财政。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3.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政策,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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